工程总承包:发包人要求与设计变更
作者:
来源:
日期:
2022-10-27
人气:
4080
编者按
随着传统的平行发包模式向工程总承包模式转变,合同履约基础由“按图施工”转变为“按约施工”。发包人要求是“按约施工”的核心内容,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了示范和指导。本文基于示范文本,分析设计变更与发包人要求的关系,并提出以价值工程为导向的“造价+设计咨询(优化)”的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以为工程参建各方项目价值。
工程总承包项目多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模式,国内政府投资项目流行采用限额总价计价模式。限额总价与固定总价并无大的本质差别,可以认为是一种“将来时”的固定总价。
工程总承包设计变更,系指相对于招标设计方案和图纸的变更。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能否调整合同价款,不仅涉及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管控,也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经常需要面对的疑难问题,也是结算纠纷常发的聚集区。下文以2020年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20年版示范文本”)为基础,探讨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变更价款调整问题。
2020年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了6种可以变更合同价款的情形,包括因发包人指令或批准的变更、暂估价、暂列金、计日工、法律法规变化、市场价格因素变化导致合同价变化。
设计变更如欲归属于“因发包人指令或批准的变更”,须同样满足3个要件:1.属于发包人提出的或承包人建议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变更;
2.该变更完成了相关审批程序;
3.变更内容属于合同约定可调整价款范围。
上述要件中,(1)、(2)属于形式要件,(3)属于实质要件,关键在于要件(3)的辨别与判断,因为并非所有变更招标设计方案或图纸的设计都能够调整合同价款。是否能够调整合同价款,需解决该“设计变更”与“变更范围”的关系,核心是解决“设计变更”与“发包人要求”的关系问题。
2011年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第13.2条正向约定了变更范围,包括设计变更范围、采购变更范围和施工变更范围等。
相比较而言,2020版示范文本没有再直接约定变更范围,转而约定变更的基础,也就是固定总价对应的风险边界。两版示范文本对于变更范围的约定为一个主外、一个主内的互补关系。2020版示范文本第1.1.6.3条规定,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由此可见,《发包人要求》是“总价包干”的核心内容。2020年示范文本包含附件《发包人要求》,由功能要求、工程范围、工艺安排或要求、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文件要求、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其他要求十一个组成部分,涵盖了技术、管理、商务各个方面。与设计变更相关的主要是“发包人要求”中技术部分的要求。二者关系是“功能”与“需求”的关系,一般来说,二者应该是等同的。发包人提出需求,承包人通过设计,提供相应的功能,以满足和匹配发包人的需求,即“功能”=“需求”。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承包人提供的功能超出发包人的需求,这种“超出”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如果该功能增加或提升满足了发包人的潜在需求,该功能是发包人要求在设置《发包人要求》时所没有考虑到的,则会带给发包人额外的体验,提升发包人满意度,即“功能”>“需求”。另外,还有承包人提供的功能未能达到发包人需求的情况,即“功能”<“需求”。那么,设计变更只有在出现第二种情形,“功能”>“需求”发生时,才具备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
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权归总承包人,2020年版示范文本同时赋予发包人变更权以制衡,但变更权的使用以价款调整为相应代价。合同双方都应善用自己的权利。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牵头的总承包人来说,设计管理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重中之重,应以价值工程理念贯穿工程总承包设计管理始终,必要时可引入“造价+设计咨询(优化)”的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管理咨询,以价值工程为管理导向,一方面可以实现总承包人的项目效益,更重要的是为发包人实现投资管控目标。ZLFL07002 “工程造价+EPC价值工程顾问”
如何构建EPC项目利益共同体,让项目参建各方都满意,是EPC总承包商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中量咨询提供EPC价值工程顾问服务,由造价师牵头,协同设计团队,以价值工程为导向,设计管理和优化为抓手,通过方案技术经济比选,达到项目全寿命周期费用降低和产品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不仅满足总承包商收益预期,更能为建设单位把控投资目标,实现项目参建方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