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及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0月17日
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精神,推动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压缩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时限,推进审批便利化,制定如下方案。
一、试点目标
按照“先行先试、勇于探索”的改革要求,在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开展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对园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等开展统一评价评估,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省内各级相关审批部门互认统一评价评估报告,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试点原则
(一)统一组织。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集中评估,评估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分担成本。
(二)结果互认。各级审批部门对落户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不得再要求项目单位单独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结果互认。
(三)时效统一。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有效期最短为一年,法定时效长于一年的评估成果在有效期内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
三、试点范围及时限要求
(一)国家级开发区:在2018年10月底前启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审批事项的区域性统一评价。
(二)省级开发区:在2018年10月底前启动,2019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审批事项的区域性统一评价。
(三)其他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在2018年12月底前启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审批事项的区域性统一评价。
四、工作举措和任务分工
省有关部门负责在2018年11月底前制定相关审批事项区域性统一评价的操作规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开展评估事项的范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区域性评估评审工作机制,统一组织开展本级管理权限范围内园区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环节涉及的有关评估评审,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评审结果。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区域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统一评价的规范,明确需要开展此类评估事项的园区范围,指导相关地方做好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批本级管理权限范围内园区涉及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负责落实进园区的项目不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
(二)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明确需要开展区域性环评的园区范围,指导各地在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评估评审。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明确的范围和要求,负责开展本级管理权限范围内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落实进园区的项目不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
(三)省水利厅负责制定省管范围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区域性统一评价的规范。各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开展本级管理权限范围内园区统一的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负责落实进园区的项目不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
(四)省文物局负责组织对全省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开展文物调查,对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开展考古勘探,统一开展评估,制定考古发掘等文物保护措施;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文物部门做好超出省级文物保护审批权限的报批工作;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文物部门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并纳入园区控制性建设详细规划。
(五)省气象局负责制定全省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根据园区性质、定位、区位,明确需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园区范围,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气象部门制定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负责落实进园区的项目不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
(六)省地震局依据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估相关规范,结合园区性质、定位、区位,明确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园区类别,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地震部门对地震安全区域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落实进园区的项目不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作为推进全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按时完成区域性评估评审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要求,积极指导各地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政策障碍,制定对接方案,对各地形成的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依法依规予以认可。对审批职能部门任意提高标准,人为设置项目准入障碍,抵制或者消极对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及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精神,切实解决投资项目审批方面存在的审批事项超范围、申报材料超清单、办理时限超承诺、审批流程超规范等“四超”问题,加快推进投资审批标准化、报建简便化、服务便民化、监管常态化,实现投资项目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一口受理、一网通办、一码办结”,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现全省投资项目全部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开展审批,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进程。到2019年6月,实现所有非涉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过程在线审批。
二、基本原则
(一)网上申报。以线上审批为原则,线下审批为例外,所有非涉密投资项目必须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申报,开展全过程在线审批。
(二)并联审批。省、市、县三级各审批部门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实行并联审批,充分应用共享数据和电子证照,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减少材料重复提交,提高投资审批便利化水平。
(三)信息公开。省、市、县三级各审批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公开审批结果信息、处罚信息。
(四)协同监管。加快省政务服务网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对项目申报方面的违规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三、工作举措和分工安排
(一)实现平台全面对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进一步优化完善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提高在线申报、审批的便利化水平;全面实现与省政务服务网、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实现投资项目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一口受理、一网通办、一码办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二)统一审批事项清单。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精神,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实行全省统一规范,做到全省一张清单,清单之外无审批。严禁将审批事项的材料清单分拆作为单独审批事项,对同一部门实施的项目不同阶段的审批事项进行整合,统一全省各级投资项目审批同一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件类型、受理要求、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法定办结时限、结果样本,实现投资项目审批“三级八同”。(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人防办、省移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总队;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
(三)统一审批材料清单。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进一步梳理规范,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材料清单之外的其他材料。制定全省统一的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提供申报材料电子化表格在线填报、下载和样例查看,加快批复文件电子化应用,减少企业、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人防办、省移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四)统一全省审批流程。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修订本系统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明确统一的审批时限要求,将下一层级审批部门意见作为内部事项,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人防办、省移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总队;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
(五)加快平台推广应用。省发展改革委每月通报平台应用情况,督促指导全省各级各审批部门加强平台应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系统内部平台应用的推广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平台应用推广工作,不得线下审批或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以外的平台系统审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改办、省民宗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人防办、省移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总队,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省政务服务网应用作为推进全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优化完善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现投资项目全部依托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开展在线审批。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本系统加强省政务服务网应用,加强政策解读和平台应用培训,引导项目单位通过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对审批部门不按照平台规范的事项清单、材料清单审批的,要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