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决定启动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目标要求,现将《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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